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恢43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机械制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商好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38845.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1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已被他案冻结,长期未发生变动,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2019年7月31日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他案多次查封,无执行价值。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认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
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523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鹏飞
书 记 员  王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