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绵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绵执字第260号;2016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冬
审 判 员 吕茂昕
审 判 员 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涵彬
书 记 员 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