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英。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8日,住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向阳街东委**。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8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84500元及利息、执行费、诉讼费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月13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于2022年1月13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2022年1月13日向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
二、于2022年1月27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永德
审判员  梁 湖
审判员  李世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