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40978XQ,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41年4月4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7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28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强制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戈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