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704856K(1-2)。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超,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官陡街道办事处大楼内,组织代码66792720x。
法定代表人:秦永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6109.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