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704856K(1-2)。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超,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官陡街道办事处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792720X2。
法定代表人:秦永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7358.67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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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