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704856K(1-2)。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超,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官陡街道办事处大楼内,组织代码66792720x。
法定代表人:秦永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的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个银行账户:共17672.8元),9月1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3.89元;但有存款14678.91元的账户为长期不动户,故扣划不能。
3、2018年8月8日通过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区官陡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该办事处未提供信息;11月5日去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表示认可。
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