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北路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704856K(1-2)。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销售人员,户籍地池州市青阳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毛宜涛,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汽车零部件制造,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毛宜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宜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207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