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
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0485-6。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64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