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山区峨桥镇。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住址同上上。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住址同上上。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住芜湖市**山区峨桥镇镇。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山区峨桥镇桥镇。
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0485-6。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64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