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山区峨桥镇。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住址同上上。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住址同上上。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住芜湖市**山区峨桥镇镇。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山区峨桥镇桥镇。

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0485-6。

法定代表人:何良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绿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64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