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历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广州历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81民初2582号之一
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布。
负责人:欧阳跃常。
委托代理人:吴天明,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历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2号自编二栋203(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方志宏。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洲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广州历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历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广州历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1元,减半收取4570.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 判 长  蔡振华
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
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伍建球
书 记 员  段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