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464号之一
原告: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樱茹,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怡,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秋霞。
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8.43元,财产保全费1,209.81元,合计2,748.24元,由原告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卫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尤雨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