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3号之二
原告: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镇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翟益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樱茹,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鸣,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秋霞,董事长。
原告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23元、财产保全费526.59元,合计1,059.82元,由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