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3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镇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翟益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樱茹,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鸣,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秋霞,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66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65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赛格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8.77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