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57号
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6幢22号。
法定代表人:**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百智能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百智能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百智能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0,205.21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百智能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20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