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57号之二
原告: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6幢22号。
法定代表人:**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1,558.20元,由原告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