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6幢22号。
法定代表人:**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百智能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20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经天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百智能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90,20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