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艺锐服饰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珠花园第2号楼1**16层01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艺锐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10134室(2)。 经营者:***,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审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艺锐服饰经营部、原审被告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0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申请表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荃 审 判 员  黄 婧 审 判 员  周 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