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艺锐服饰经营部与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8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艺锐服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10134室(2)。 经营者:***,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1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珠花园第2号楼1**16层011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艺锐服饰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08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