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4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1644275N。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共计791500元及利息(以79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14元、保全费47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49851.08元,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账户存款均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807984元,已执行到位49851.08元,尚欠75813.92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白翠翠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