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080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1-4层)。
负责人武超,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盼盼,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亚萍,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住河南潢川县。
被告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1644275N。
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诉被告***、***、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承担。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