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5366号
原告:河北文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78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90985208U。
法定代表人:吕忠明,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秦皇岛支队,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海宁路132号。
负责人:黄建新,支队长。
原告河北文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秦皇岛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5155.3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和2017年6月2日分别与被告签订监控、安防建设改造等6个项目合同,合同累计总额为1340455.32元,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6月28日分别支付工程款750300元和255000元,已付金额累计1005300元,未付工程款为335155.32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供货及施工调试,且质保期已过,欠付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六份合同均约定合同总价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施工、安装、调试、检测,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所签合同中施工地为中直外围周界、联峰山均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住所地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且双方对争议的解决均未约定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由承揽合同发生地管辖,即该案应移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