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华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原阳县华宝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11财保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89号邮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瑞国,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阳县华宝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原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华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民营经济开发区1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天凤,女,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52年10月15日,汉族,住新乡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28255.4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保函一份,担保金额2028255.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阳县华宝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新乡市华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亮、**、*国宝、***的银行存款2028255.4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