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青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665号
原告驻马店市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瀚宇天中豪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12XD。
法定代表人赵清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北龙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青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青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