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11民初300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
代表人王洪亮,行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峰,执行董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与***、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位于建设路北体育路东顺祥鹰都商城(I段)1—8轴线12层1201号、1215号—1219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或被申请人名下的其它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限额人民币225万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2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建设路北体育路东顺祥鹰都商城(I段)1—8轴线12层1201号、1215号—1219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房权证新华字第**)以查封。或对被申请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额225万元)。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处分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松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梦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