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23民初17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献,平顶山市鲁山县天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北滍村西龙翔大道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6486572-5。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木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文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草木人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14184.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对于案件发生的事实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已经被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对于前期原告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履行了赔偿义务。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原告因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2年余再次入住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该院对原告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抗炎治疗及切口护理。先后住院20天,实际发生各项医疗费共计63625.72元,新农合报销后下余29649.63元医疗费用及住院各项费用。对于本次发生的费用,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鲁山县赵村镇上汤村委已做赔偿。现只对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请为感。
本院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陈述、举证,并结合庭审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2月24日,***在为草木人公司承包的绿化项目运送土方的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事故造成***受伤,2013年9月27日,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平正平司鉴所[2013]临鉴356号《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意见,***因外伤引起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右下肢自膝以下缺失,左下肢功能障碍,评定为V级伤残;其5根肋骨骨折,评定为X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7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草木人公司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18年12月26日***因左髋骨疼痛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5天,经诊断:1、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左股骨头坏死);2、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胫神经损伤;3、右小腿截肢术后;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抗炎治疗及切口护理。***本次住院花费医疗费57431.39元,其中基本医疗补偿金额19985.65元,××保险补偿金额6165.94元,××补充保险补偿金额2216.6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50元,鲁山中原农险贫困人口政府补助金额816.67元。2018年12月31日***因“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2天”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6194.33元,其中基本医疗补偿金额2462.74元,××保险补偿金额0元,××补充保险补偿金额30.27元,鲁山人保财险贫困人口政府补助金额450元,鲁山中原农险贫困人口政府补助金额2298.22元。两次住院共计医疗费63625.72元,其中医疗报销以及政府补偿金共计34876.09元。现***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草木人公司追偿二次医疗相关费用,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与草木人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草木人公司对***在运送方土过程中所受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核准***在2018年12月26日和2018年12月31日两次住院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有:1、两次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28749.63元(63625.72元-34876.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3、营养费400元(20元/天×20天);4、关于***的护理费问题,根据河南省2019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5677元计算,护理费为2502.85元(河南省2019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45677元/年÷365天×20天×1人),但是原告请求2165.60元,本院予以准许;5、关于***的误工费问题,根据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2019年平均工资44314元计算,护理费为2428.16元(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2019年平均工资44314元/年÷365天×20天),但原告请求2246元,本院予以准许,以上费用共计34561.23元。结合草木人公司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草木人公司实际应当赔偿***二次医疗相关费用13824.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二次医疗相关费用13824.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炳阳
人民陪审员  侯文霞
人民陪审员  赵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森基
书记员陈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