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生,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北滍村西龙翔大道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6486572-5。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
***与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91902.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