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民初552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迎宾办北滍村西龙翔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14184.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对于案件发生的事实和赔偿责任,已被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原告前期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已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原告因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2年余再次入住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先后住院20天,实际发生各项医疗费共计63625.72元,新农合报销后下余29649.63元医疗费用及住院各项费用。对于本次发生的费用,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鲁山县赵村镇上汤村委已做赔偿。现只对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与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诉讼费7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闫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