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恢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北滍村西龙翔大道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6486572-5。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91902.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6元。因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