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民初4527号
原告:***,女,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北滍村西龙翔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4865725C。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
被告:***,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梁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