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337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候玲,女,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鄢陵县鑫鑫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男,回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女,回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候玲、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鑫鑫肠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马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