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

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禹州市大鸿寨卧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1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花博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邵燕辉。
被执行人:禹州市***卧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鸠山镇后地村。
法定代表人:林杰。
本院在执行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卧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州市***卧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泽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