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2677号
申请人河南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东正光北街北2幢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915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长基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花博大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765051455。
法定代表人侯国合。
申请人河南长基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91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91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