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云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云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云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7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云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苗木款1545425元、执行费17854元,共计1563279元。但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56327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晔
审判员***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