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双楼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415767888。
法定代表人乔爱军。
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王岗村北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967973096。
法定代表人赵辉。
申请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599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61元由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鄢陵支行(253307219810)账户内有存款65941.99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届满期限为2022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令。
六、申请人不申请公安协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5941.99元,未执行标的为98254.0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 强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尹亚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