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雷学治,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王岗村北头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辉,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南环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波,经理。
原告***诉被告雷学治、***、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珂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