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654083XL。
法定代表人:王磊,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城县华隆镁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631179524。
法定代表人:赵文慧,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众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西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99159134L。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磊,女,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曹云良,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03民初89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2日向执行人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方城县华隆镁盐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众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王磊、曹云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方城县华隆镁盐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款100000元,并自愿承担6400000元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方城县华隆镁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0000元贷款本金及按判决书确定的贷款利息。二、被执行人南阳市众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起每月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结清贷款本金500000元,剩余贷款利息在2020年11月底前结清,被执行人方城县华隆镁盐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3月15日起,每月还款300000元本金,本金还完后,按判决书确定的利息继续还款,至6500000元本金及利息结清为止。三、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方城县华隆镁盐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众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四、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此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03民初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姚林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