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1485号之一(2021)皖0824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97374693U。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宝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兴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1619L。

法定代表人:戴路,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83元,由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