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972号
原告:杭州碧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楼****。
法定代表人:许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帝淞,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杨福。
被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草洲村/div>
负责人:张德。
原告杭州碧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碧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碧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碧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0元,由原告杭州碧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