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8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昆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大竹园小区门面房西排北1号。
原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0106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456.5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456.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