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3财保158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平泉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六合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更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闫松立,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毕国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