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7财保1309号
申请人: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黄县内中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172591505C。
法人代表:***,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保全金额39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三、上述一、二项共计保全金额39000元。
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