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4101号
原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内中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配偶。
原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3元,由原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师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