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2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内黄县城关镇***村。 被执行人: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内中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7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国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