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2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内黄县城关镇***村。
被执行人: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内中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7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国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