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1546号
原告:***,男,1998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观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街153号兆豪度假公馆51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观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