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854号
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付庄林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8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