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1民初1568号
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6061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舞钢市***康路北段******小区九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