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183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183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2020年9月27日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华诗经文化产业安置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期CFG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三、被告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076.56元;四、被告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322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五、驳回原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4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6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2月1日。并于2024年6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951元。
三、于2024年1月31日前往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于2024年6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美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于2024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4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4年6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8951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一月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扣押、冻结等,逾期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