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81执4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民终18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27891.11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保全费24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元、执行费3409元,但被执行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355.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