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C座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